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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有什么要求?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小规模?有什么要求?

3月28日国家层面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3号文进一步明相关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这个前提条件,直接圈定了适用纳税主体范围,也就是说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便明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指的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并不包括营改增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劳务。也就是说,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范围是不包含“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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